Posted on 2013/10/24
有六種情況可能導致業力之輕重分別。
有六種情況可能導致業力之輕重分別。
祈竹仁波切
(1) 基於心念而導致的差別
以猛厲的貪、瞋或癡而作一輕業,則本來不太重之惡業亦變嚴重。
(2) 基於長期串習而導致的差別
由於常時期不斷地重覆作同等之業,本來不太重之業亦變得極重。
(3) 基於所作之事的體性而導致的差別
十惡業中的身業,以殺生為重。語業中,以妄語為最重。意業中,以邪見為最重。
(4) 基於對象不同而導致的差別
同樣是惡語,若對父母或師長而作,惡業之業力比對普通朋友作為重。
(5) 基於別無對治力而導致的差別
一向行善的人偶作一惡業,業力比從不作善的人所作之同樣惡業為輕。
(6) 基於進行方式而導致的差別
同樣是殺生業,但以變態、殘酷的手段殺生比普通手段之所積業更重。
以上所說的,並不一定針對惡業。對於善業,以上六條一樣適用。
不論是善的或惡的業道,皆會感召一系列的相應果報。這些果報分爲三類,一為業力成熟之直接果報,二為與業因相近之果報,三為外在環境之果報。大家要注意,造作一業並非只會有此三類過報之一種,而是全部三種果報均會應現。所以,不善業之果報是很恐怖的。